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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的笼统概念-行政职务关系的详情

2025-07-09 11:02:58

冰块考试网将带你了解调任与录用的区别是,希望你可以从中得到收获并且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务员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仅需要与公务员系统外部的社会环境进行人员与信息的交流,而且在内部也存在信息的转换和公务员的有序流动。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西方国家的官员在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要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对于保持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

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在交流中,一旦涉及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就应该属于职务升降的范畴。

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实践中,照顾个人愿望应该和工作需要不相冲突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工作需要。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1.稳定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合理合法性原则。

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

一是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二是合理配置人才。三是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

在内部交流中的转任,公务员的身份没有变,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没有变,变的是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外部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的身份发生了改变,调任是使非公务员的人员成为公务员。挂职锻炼比较特殊,它既属于内部交流,也属于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到内部的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挂职锻炼,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这里公务员变的是工作关系,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变,他的工资和人事关系还是由原机关管理。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1.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的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

(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

调任和录用共同构成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入口”,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补充“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但调任适用于补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二是对象不同。录用是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基本条件都可录用;而调任的对象是限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程序不同。录用的程序主要是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而调任的程序则主要是严格考核而不是考试。四是人员要求不同。通过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才能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就取消录用资格,而且,对录用的公务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调任的公务员没有试用期,年龄要求也不同于录用的公务员。

调任既是国家机关补充职位空缺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

(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

(3)调任的法律后果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就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转任。

《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

转任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

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职位之间进行的交流。这是与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的立法思想相一致。公务员在不同的职位之间的转任,应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一规定是出于培养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的需要,同时,避免领导成员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但是在实践中,要防止调动过于频繁,要考虑领导成员的任期,应当尽可能在任期届满时予以转任。

第三,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和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转任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目的是培养锻炼公务员骨干或者防止人事关系网的形成。这种转任有较强的计划性,不是为了工作需要,也不是根据公务员的个人要求进行的,而是为了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使他们全面熟悉业务工作,丰富领导经验,或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一定层次的领导岗位或某些特殊岗位上工作太久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

这两类转任的目的是,担任了一定级别的领导者,都不同程度的享有一定的决定权,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者,例如直接经手管理“人、财、物”和审批各种计划、指标的公务员,比普通公务员更具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的条件,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不正之风。

注意:1.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轻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因为,这容易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发生非正常的职务升降。2.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3.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

3.挂职锻炼。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公务员,促进他们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

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除了可以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从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还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由原来的“从上到下”相对较为单向的交流方式扩展到上下、左右、内外互动的交流方式。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另外,这里也要注意,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你要去基层机关挂职锻炼,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你的档案和编制仍然在原来的机关,工资也是到原机关去领取,只是在业务上受到接收单位的领导。

六、交流的法律效力与申请交流

《公务员法》第67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交流的法律效力

凡是机关根据需要有组织、有计划、依法进行的交流,公务员个人必须支持和服从。

2.申请交流

公务员交流制度也为公务员的实际困难也设置了交流渠道。如果你符合交流的条件要求,又有实际困难,就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交流。机关有权可以在不影响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如果,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冲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个人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行政职务关系的详情

(1)选举或任命 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或组织法选举产生行政职务,如决定总理的人选或部长的任命。但这种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非公务员经选举和任命成为公务员,不包括巳具有公务员身份被选举或任命为政府组成人员的情形。前者是职务的产生,后者则是职务关系的变更。

(2)录用 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活动。某公民一旦被录用,便成为公务员与国家形成职务关系。

(3)调任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前者为“调入”,则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后者为“调出”,属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1)选举或任命 作为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经选举或任命成为政府组成人员,其职务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更。

(2)转任、转换 转任、转换是交流的形式。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转任虽是乎级调动,但其职务已发生变化,由此也就引起职务关系的变更。轮换指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这里的职位轮换,事实也就是职务的变化,从而也就导致职务关系的变更。

(3)撤职撤职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是对公务员现任职务的否定,这种否定相应地主引起职务关系的变更。

(4)晋升或降职晋升是公务员职务的升迁,降职则是公务员职务由高向低的变动,这两种情形也引起职务关系的变更。 (1)调任:调任分“调入”和“调出”两种情况。能引起职务关系消灭的调任,是指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

(2)开除:开除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是对严重违反公务员纪律的人员的制裁,这种制裁以解除职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3)辞职辞退:辞职是公务员主动要求解除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离开公务员队伍的行为,辞退是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出现法定辞退事由时,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职务关系的行为。辞职辞退均能导致职务关系的消灭。

(4)退休: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行为。退休人员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再担任行政机关职务,职务关系也因此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直接影响职务关系内容的状况。而职务关系内容的如何,不仅与公务员自身利益紧密相关,而且也是我们分析公务员行为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调任的笼统概念

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录用有相同的地方。但是,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使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调任则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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